公司的環境清潔專案招標由A清潔公司取得,執行二個月後,A清潔公司發現招標規格之要求必需由更多人力倘能完成專案計劃之要求,故得標廠商緊急商請我公司召開協商會議,以減少損失及利潤。
故與主管一同出席會議,會議主軸為清潔廠商因報價錯誤,向我方公司提出,希望能於下半年更正為正確報價減少損失。
因問題在於清潔廠商,不難想見會議中清潔廠商為了積極爭取更正報價,而可能會出現辯駁的場面。
會議中A清潔公司表示當初對於招標規格的輕忽,若依我方公司的規格執行極可能因人力過低而影響實際的作業品質,所以廠商後來準備了依實際人力需求而規劃的報價,希望我方能夠有增加人力成本的機會,惟上半年度可依合約執行,希望我方公司下半年度能接受改以修正後的報價執行。
其間我方主管向清潔廠商提問即已完成報價並簽訂合約,此時增加我方成本並不合理⋯⋯,在我方主管說話時,清潔公司廠商代表多次打斷我方主管的說話,結果廠商代表提前被請出會議室,A主管責成公司承辦人員另外安排清潔廠商經理到場說明或另責其他公司處理。
不論是會議中的討論或是日常中與人的交談,輕忽尊重,可能造成二方合作生變,上列案例A清潔公司更可能失去合作多年的機會,究責為輕忽聆聽,不斷插話並急於辯駁解釋,造成雙方會議進行協商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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